| 关于诱发潜在职业伤害因素的调查 |
| 时间:2009-10-20 来源: 作者:刘开泉 |
今年4月24日,是第七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第一天,笔者在班前会上向职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时,联想到作为企业基层工会的“维权”工作,应对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因素引起关注,以切实维护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健康权益。因此,对企业中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因素进行调查。目前,在国有煤炭企业里,人们对煤尘、岩尘、水泥粉尘等导致的“煤肺、矽肺”等职业病伤害,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和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技术预防手段,而对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其它因素关注上有所欠缺。 一、存在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因素现象 1、高分贝噪音(接触时间大于6小时)。笔者向矿井综采面的职工询问了解到,采煤机割煤时,机器的轰鸣声很高,目前还没有消音设施,人与人面对面讲话是要大声喊;采访选煤一线职工了解到,高压泵(6kv,380kw)运行中声音很大,讲话也听不见,也没采取消音措施,这是普遍存在的情况。高分贝噪音污染的危害,使长期接触的职工心情烦躁,情绪不稳,易激动,反应迟钝,听力下降,讲话声音大等。 2、湿度大的工作环境。向目前井下一线作业的职工询问时了解到,井下作业“采、掘、开”的一线职工,长期在阴冷潮湿的环境中工作,患风湿性关节炎病症和出现腰酸背疼等症状情况较普遍,但目前没有采取较好的预防措施。 3、零点班工作。零点班工作的职工,在国有煤炭企业普遍存在。调查了解到有的“三班倒”职工上一个月零点班才倒换上一个月四点班或八点班,有的职工上十天零点班就倒换上八点班或四点班。这种现象使人体作息时间经常被打乱。而夜间工作白天休息的方式会破坏人体的生物钟,对这种“熬走月亮,睡走太阳”的作业方式,长期以往,诱发人体精神系统出现不适,引发溃疡病、出血等消化道疾病和其它疾病,对职工身体造成伤害。 4、工作应酬上的酒精伤害。在日常工作联系中,企业管理人员多数都有迎来送往的接待应酬。调查中了解到在接待工作的应酬上,恰逢晚餐时间的,几乎就餐中都上有白酒。饮酒过量的管理人员时常出现醉态。据了解曾有干部在昆钢结算煤款时,以喝一杯酒付十万元煤款的故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工作联系交往中的应酬饮酒,对管理人员的身体伤害也很普遍,诱发酒精肝、记忆力下降、甘油三酯偏高等病症出现的案例也不少。 二、存在潜在职业伤害因素的原因分析 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因素在现实工作环境里还有很多,但就以上四点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因素的原因,分析来看有以下四点:1、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们对潜在职业伤害因素认识不足,“重生产轻健康”的观念较牢固,对日常工作中透支健康的状况,观察不细不深,表现出熟视无睹。 2、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和掌握欠缺。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同志还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大体内容。因此,不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 3、单位在职业伤害预防上的投入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4、目前的技术预防措施不够完善;劳动组织与生产的连续性要求发生冲突等。 三、消除潜在职业伤害因素的对策 1、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健康认识,牢固树立“失去健康等于失去一切”的观念。自觉查找工作岗位环境中的潜在职业伤害因素,以便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2、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使单位广大管理人员和职工真正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依法维护健康权益。 3、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劳保用品。例如:消除高分贝噪音,可以根据不同声源采取吸音、隔音、消音、隔振、阻尼或个人防护等不同措施,降低噪声对岗位职工的潜在伤害,主要是重视和采取必要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投入;消除作业环境阴冷潮湿对岗位职工的潜在伤害,可采取发放个人轻便防寒保暖作业服,完善现有升井后的洗澡设施,增加“洗桑拿”和“阳光浴”等保健设施;消除上零点班现象,从企业安全生产的连续作业要求来看,目前是做不到,但要尽可能安排白班和四点班生产、夜班维护检修或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以降低上夜班对职工的身体伤害;消除酒精对因公应酬人员的伤害,可硬性规定公务应酬人员饮酒前必须先服用一定剂量的解酒保健品,以确保身体不受或少受伤害。 综上所述,只要各级领导给予关注,采取具体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加以预防控制,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是能够做到的,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具体化。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权益,是我们工会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早在1997年11月21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书记处各位领导听取全总工作汇报时指示:“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只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有存在价值,这和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一致的”。现在回顾这段话,更悟到工会工作在“维权“工作上的意义。关爱企业职工的健康,维护其健康的权益,是必须从细节着手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普遍都对职业病防治引起了重视。但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这从法律上界定了职业病的范畴。而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病症不在其所规定的职业病范畴内。因此,由以上四点因素诱发的潜在职业伤害的病症治疗费用将是由岗位职工自己承担。尽管职工有“医保”,但身心健康还是会受到损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向各级领导呼吁,重视诱发潜在职业伤害的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给予防治,使关心职工,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想法落到实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