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山西“煤改”-参与律师详解资产评估过程 |
| 时间:2009-12-14 来源:山西青年报 作者:陈靖宇 |
| 拖着疲惫的身子,王志林冒雪回到太原,这一次他在晋城呆了五天。
作为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目前的工作是为山西焦煤集团晋城地区的煤炭资源整工作作法律尽责服务。 作为全程参与资源整合工作的律师,王志林熟知山西各大煤炭集团在整合收购过程中,为被整合主体作资产评估的整个过程。11月28日,王志林接受了《山西青年报》记者的采访,同时接受采访的还有另一名律师,他为太原东山煤矿 、省煤炭运销集团兼并重组工作作法律尽责服务。 所有财产全评估 任何改革都会产生矛盾,矛盾解决的速度和质量,左右着改革的进度。 整合主体与被整合对象之间,煤矿资产评估方面的“一些最初矛盾”已经得到了很好的缓解,接近整个资源整合过程的人士认为这是“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参与整合的主客双方曾经在“发票问题”上有着很大分歧。 这些因为发票而产生的矛盾曾被认为是延缓煤炭资源整合进度的因素之一。 不过,每张发票背后存在着一个十分现实而且更加严峻的问题。 资源整合过程中的客体基本都是中小煤矿,随着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资产评估的全面展开,中小煤矿在物品采购时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也随之暴露。 这样的“不规范”集中表现在没有向经销商索要发票。在资产评估初期,这样的问题确实拖缓了资源整合工作的进展速度。 “不过这些拿不出发票的物品,确实是煤矿资产的一部分,应该被纳入被评估物品的范围内,”一位同样参与了资源整合的律师表示,在为整合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同样遇到了这样问题。 没有发票的大部分物品都集中在井外的桌子、椅子等办公设备,这些与煤炭开采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成为“发票问题”的重灾区。 “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上述律师介绍说。 作为整合主体的国营大矿在与小煤矿的接触中,自然也无法忽视发票的问题。目前的解决办法是,整合主体将“全部评估”。 两位律师均表示,“只要是合理的煤矿财产,许多物品即便是没有发票,整合主体也会将其全部归纳到评估范围内。”而这样的方式已经能够很好的解决由于发票问题起因的评估矛盾。 据了解,随着发票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包括挖掘设备、办公设施等煤炭资源以外部分的评估工作基本已经完毕。 之后的评估焦点,集中在煤矿资产的“大头”,煤矿资源。 用益物权还是所有权 相比较井下设备和办公甚至是厂房等设施,煤炭资源显然才是评估的焦点,真正决定着煤矿的最终价值。 相关人士介绍,这也是为什么资源整合双方,能够在段时间内在发票问题上成功协商的原因—— —与资源的价值相比,发票所涉及的价款,确实不算什么。 “相比较发票的问题,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在国家资源范畴内的不同理解,是造成目前被整合对象不愿意接受估价的直接原因。”王志林介绍说。资源整合双方对于采矿权究竟应该属于哪个法律范畴存在分歧,而不同的法律界定则极大的影 响着煤矿身价。 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对《山西青年报》记者表示,因为这次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而引出的整合主体与被整合对象对采矿权“归属”的不同理解,已经引起了国内相关法律界的关注。 资源整合的主客双方在煤矿资源采矿权的价值,究竟应该适用于那种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分歧,这也导致是目前一些煤矿的评估工作出现操作困难的关键所在。 国家资源的适用法律为用益物权,而煤矿主则理解为“应该是所有权”—— —相关条文规定,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许多小煤矿的实际情况是,矿主在通过支付资源价款取得采矿权后不久,便将煤矿作价出售—— —这其中的煤炭资源同样被包含在作价范围内。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进行矿产资源买卖,并且不会为在买卖过程中的任何收益提供法律保障,但倒矿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不在少数,”上述人士介绍说,对于后面这些“买了煤炭资源”的老板来说,自然不会愿意整合主体以只是支付相应资源价款的方式将矿收回,“二者 之间的差价相距甚远。”用益物权诠释的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一些权利,所以用益物权所针对的“款项”就是资源价款,而非矿产资源的市场价。被允许的是煤矿经营权的转让,而非矿产资源的买卖—— —资源买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自然是所有权。许多煤矿主正是把采矿权理解为所有权的一部分,才造成了他们无法接受评估后的价格。 在后来接手煤矿的老板眼里,对于个人既然为按照市场价,为每一吨煤矿资源付了钱,自己就应该对矿产资源拥有支配的权利。 转让的只是使用权 让矿主认为“煤炭资源都是自己的”的原因,还在于煤炭资源本身的特殊性。 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介绍说,这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用益物权的针对客体主要是土地、矿产资源、河流等国家资源,国家对前述资源享有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资源价款的形式将矿产资源转给个人,“这其中转让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矿产资源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之一,基本为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可耗竭性,并不像土地资源在经过一定的使用后,可以完好无损的返还本体,“消耗一吨就是一吨,实际上国家已经不可能再将矿产资源完整的收回。”按照上述理解,采矿权的作用客体应当属于动产,但是据介绍,《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这其中有许多需要进行仔细梳理的地方,”上述律师介绍说。因为整合双方对于矿产资源法律界定的理解大相径庭,煤炭资源的评估作为煤矿评估的核心问题,也就成为拖缓资源整合工作的瓶颈。 同时,每一位投资人在投资煤矿的时候,都存在“预期收益”,王志林介绍说,目前一些煤老板极力反 对当前的煤矿评估价格,其中有很大原因是因为这样的价位远达不到他们对于煤矿的“预期收益”,既然与预期相距甚远,“那么在整合协议上签字也就十分困难。”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只是一个很小的点,上述人士表示,“针对资源这种特殊的财产,采矿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界定,否则其他领域的资源整合,也会出现和煤炭资源整合类似的估价问题。” 整合工作进入尾声 尽管在实际评估操作阶段,整合双方存在很多分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整合主体的评估价格“适中”,多数小煤矿的矿主都表示接受。特别是在发票问题得到很好解决之后。 不过各地之前的整合情况并不太一样,王志林介绍说,他所经手的晋城 地区在煤矿评估后,矿主全部撤资将经营权全部让与整合主体为主,“他们并没有将煤矿折价入股整合主体。”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采用这种被整合方式的矿主,大多有一个想法—— —“这是资源性产业发展的一个趋势。”王志林介绍说,目前也是评估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个阶段—— —这些矿主的要求基本都是一次性将资金付清,由于许多小煤矿加起来的评估资金规模巨大,整合主体也很难将众多小煤矿的款项一次性付清。目前他们正在积极制定一些包括分期付款在内的付款协议,“希望能够尽量做出一个让整合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至于资金的下一站,有矿主表示还在考察,“投资可不能跟风上,那根本赚不到钱。”上述律师经手的煤矿则多以折价入股方式参与整合。据他介绍,目前事务所所参与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经接近收尾阶段,“目前并购协议大都已经签订,已转入经营手续登记变更阶段。” |





